農村土地仲裁經費申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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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仲裁經費申請依據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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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户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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