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提交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提交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不是法定的,由法院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案件常見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
五、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2、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因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以時效已過為由要求返還.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
綜上所述,不管是造成訴訟時效中斷還是針對本人的一些其他的主張,舉證的期限都只能等法院的通知,不過,原被告在法院通知的舉證時間內有困難的話,是可以申請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的,但是相關法律制度中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延長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