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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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怎麼維權

一、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怎麼維權?

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情況屬實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因拖欠工資引發勞動合同糾紛是否可以單方離職?

可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都可以單方離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公司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需要根據造成勞動合同糾紛的原因靈活選擇相應的處理方式,比如因為拖欠工資發生糾紛的,員工也沒有必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的一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都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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