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可做借貸糾紛第三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股東是否可做借貸糾紛第三人?
股東可以做借貸糾紛第三人,在借貸糾紛中對第三人的認定標準是: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二、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三、股東對公司的職責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過身為公司股東不可以成為借貸糾紛當中的第三人。股東的個人行為跟公司是沒有任何關係的,身為公司股東也可以跟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建立借貸關係。此外,正常情況下,股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