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哪些證據不需要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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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哪些證據不需要質證?

民事訴訟哪些證據不需要質證?

對於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不用在法庭上質證。另外,對於對方當事人自認或不予反駁的證據也不需要質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認的規定,對於自認的情況,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質證責任,該證據可以不經過質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什麼情況下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三、當事人在哪些情況下無需舉證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證據沒有異議的情況,是不需要進行證據的質證的,無需舉證證明的情況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眾所周知的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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