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3條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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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自從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予以公佈,就引起了法律界人士以及普通人們的熱烈討論。人們仔細研讀《民法典》的各個條款,來對法律內容加深理解。我們遇到相關的問題的時候,通過對於法律條款的解讀,便可瞭解事情的處理辦法了。那麼,《民法典》63條有什麼規定呢?來跟隨小編的腳步來學習法律知識吧。

民法典63條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63條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一)住所等於居住地嗎?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現在隨着流動人口的增多,住所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通常自然人會以居所作為住所,但也有的人並不在户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幾個居所,這種情況下,到底以哪個地方為住所,法律規定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處。”

(二)確定住所有什麼用?

平時大家對住所和居住地的區別可能不太在意,覺得和自己也沒多大關係,但是遇到法律糾紛時,就需要確定住所到底是哪兒了。這就需要確定住所在哪。按法律規定,只要送到住所就算有效送達,到時不能説我沒收到不作數。這時就出現了住所、居所的不同以及相應的通知、告知、送達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比如打官司以哪個地方的法院來管轄,也要看住所。有時確定一個人的活動以哪個地方的法律來適用,也要根據住所。所以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義。”

(三)公司的住所如何確定?

這涉及到《民法典》中關於法人住所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對於公司來説,登記時他的主要辦事機構在哪,就應該把那登記為住所,因此在哪兒登記,哪兒就是住所,這就是預先確定的住所。有的公司雖然註冊登記地在北京,可能經營活動都在上海,這時法律上的住所依然在北京。

如果和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打官司,就得去他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像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它不需要登記而成立,它的住所怎麼確定呢?就是看哪個機構是它的主要的辦事機構,以這個機構所在地作為住所。”

通過小編的闡述,我們知道《民法典》63條是針對公司等法人住所確定問題,進行的詳細解答。由於在生活中,很多人將住所與居住地相搞混,分不清二者的差別。當我們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如果在案件的過程中,就需要了解二者的區別,從而正確的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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