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相鄰關係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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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對於鄰里之間來説,繞不開的就是關於不動產的分配。當發生類似的矛盾時,學會正確的處理方法往往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而《民法典》中對於相鄰關係的界定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民法典》關於相鄰關係應盡的義務和權利吧,大家瞭解下。

民法典關於相鄰關係的內容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相鄰關係的內容是怎樣的

1、 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2、相鄰關係的特徵和適用條件

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只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屬於所有權的範疇。相鄰權如前所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那麼相鄰權主體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着社會的發展日益複雜。相鄰權的客體我國學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所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們認為,相鄰權因其種類的不同客體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則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大多數的相鄰權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所體現的不動產的權益。根據以上相鄰權的特徵,筆者認為,相鄰權只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且一方在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需要擴張權利,另一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相應便利,如果因擴張權利給他方造成妨害或損害的,擴張方應當適當給予補償。

相鄰關係的種類

1、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包括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和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關係。

關於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圍之中,甲如果想到達自己的土地進行耕作就必須通過乙的土地,根據相鄰關係的相關規定,應當允許甲通過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權的過程中給乙造成了損失應當對乙給予相應的賠償。

2、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在相鄰用水方面,在我國,由於法律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對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採取水資源行政許可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在相鄰排水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權利,同時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高地的排水承擔相應的忍受義務。但因自然水流和人工水流而有所不同,自然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人工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4、因通風、採光和日照而產生的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隨着現代都市的高層建築越來越普及,為保證居民的居住質量,相鄰各方在修建建築物時應當與相鄰他方的建築物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害相鄰人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如果相鄰一方修建的建築物影響了相鄰他方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即構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妨害方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5、因排污產生的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現代社會人們對生活的質量越來越重視,而環境對人們的生活質量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決定作用,這就引起了廣大民眾對環保的重視。對排污相鄰關係的規定是對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

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應注意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互相團結

相鄰關係是為了協調相鄰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衝突,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應當相互協作、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也應當適用此種原則加以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當本着充分利用資源,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

3、公平合理

因為相鄰關係的糾紛錯綜複雜,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深入調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此種糾紛。

4、法律有規定從規定,沒規定,從習慣

因法律的規定畢竟有限,因此,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解決,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應考慮歷史習慣進行處理。

總之。相鄰關係的界定和處理依靠法律解決是最穩妥的,因為其所涵蓋的範圍很廣,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發生類似的糾紛時尋找法律的庇護,《民法典》中關於相鄰關係的解讀相信也會越來越詳盡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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