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51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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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51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151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再看第151條,過去在規定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時有兩種情況:一是顯失公平,二是乘人之危。但是現在沒有乘人之危了,是因為乘人之危的後果也是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後果也是顯失公平,就把它合併到一起了。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這是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對方缺乏判斷能力,這是過去的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後果是一樣的,顯失公平的是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們把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按照後果相同合併到一起,變成一個民事法律行為來規定。應當注意的是,顯失公平的時間點,是自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時,行為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後出現的顯失公平,都是不算數的。

二、哪些情況下,民事行為可以撤銷?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撤銷權滅失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民法典》在民事行為撤銷方面進行了完善,其中《民法典》151條規定,一方在另一方處於危困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另一方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簽署的合同是有失公平的,是一方乘人之危的行為。這種民事活動不應該成立,否則就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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