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 - 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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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律師——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

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吳某霖吳某傑對雲南省一、二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恢復登記至吳某霖名下。

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吳某霖周某蘭借款200萬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到期本金為3675400元,利息為1372695元。因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周某蘭遂於2020年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同時申請保全涉案財產。海淀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立案,並作出裁定書,但經海淀法院執行保全發現,吳某霖已將涉案房屋已於2019年轉讓其子吳某傑吳某霖在未償還周某蘭鉅額借款及利息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給其子,明顯是惡意轉讓。

吳某霖的轉讓行為發生在與周某蘭簽訂借款協議之後,其目的是通過轉讓財產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實質上是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吳某霖自有財產減損,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周某蘭的利益,致使周某蘭的債權無法實現,應予撤銷。故周某蘭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吳某霖辯稱:不同意周某蘭的訴訟請求。1.周某蘭吳某霖不享有債權。吳某霖“借”的名義幫大家投資。已經和周某蘭説明投資有風險,為了避免非法集資的嫌疑,是以吳某霖“借”的名義幫助投資。周某蘭當時非常明白。周某蘭訴訟説2018年協議到期時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在2020年4月1日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根本不是事實。

2.2017年吳某霖和朋友一起去瑞麗看了W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的房,感覺房號、環境好、價格較便宜,買這兩套房需幾百萬,吳某霖沒那麼多錢,於是就告訴兒子吳某傑房子是吳某傑出資購買的

吳某傑述稱:不同意周某蘭的訴訟請求。涉案房產原本就是吳某傑的款項購買,涉案房產所有費用都是吳某傑在繳納,涉案房產一直是吳某傑在使用,吳某霖沒有使用過。

法院查明

一、關於周某蘭吳某霖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2020年7月1日,周某蘭吳某霖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判令吳某霖歸還本金200萬元並支付利息。2021年5月13日,海淀法院作出判決書,查明以下事實:2016年1月13日,吳某霖周某蘭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吳某霖周某蘭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帶起連本帶利歸還。借款利息按月4%計。後雙方針對該筆借款多次續簽《借款協議書》。2016年2月6日,吳某霖周某蘭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吳某霖周某蘭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到期連本帶利歸還。借款利息按月4%計。後雙方針對該筆借款多次續簽《借款協議書》。2016年1月12日,周某蘭吳某霖轉賬100萬元。2016年2月5日,周某蘭吳某霖轉賬30萬元,該判決同時認定周某蘭已將2014年3月27日轉給陳某輝30萬元及另外轉的16萬元的借款本息重新確認為借款本金70萬元。

海淀法院結合查明事實最終判決吳某霖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周某蘭借款本金176萬元及利息,駁回了周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吳某霖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提起上訴,一中院駁回了吳某霖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其他內容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在此逐一列明。

二、關於吳某霖吳某傑之間就涉案房產變更登記的相關事實

吳某霖吳某傑系父子關係。

吳某霖2017年6月9日向W公司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於2017年6月14日向W公司支付995681.60元;於2017年12月7日向W公司支付31265.67元,於2018年5月18日向W公司支付2560105元。後,雲南省一、二號房屋登記至吳某霖名下。2019年11月29日,涉案房產所有權人變更為吳某傑。庭審中,吳某霖吳某傑均主張涉案房產初始即應登記在吳某傑名下,雙方只是通過辦理贈與手續進行更名。

三、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

周某蘭吳某霖訴至海淀法院後,申請法院對吳某霖名下的涉案房產進行查封,海淀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作出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吳某霖名下價值455萬元的財產,並向當地部門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回證註明:該兩宗房產於2019年11月29日過户到吳某傑名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吳某霖將位於雲南省一號二號房屋贈與第三人吳某傑的行為;

二、被告吳某霖、第三人吳某傑將上述不動產所有權屬恢復原狀,即將第三人吳某傑名下的涉案房產變更為被告吳某霖所有。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可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實施了有害債權的行為;3.債務人與第三人有償轉讓時主觀上具有惡意。

結合本案查明情況,生效判決已確認周某蘭享有對吳某霖的合法有效債權,吳某霖作為債務人,在未清償周某蘭相應借款本息之前,以贈與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周某蘭債權的實現。故周某蘭吳某霖所為的危害其債權實現的行為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吳某霖吳某傑主張涉案房產系吳某傑財產,原本即應登記在吳某傑名下,但就其所述登記錯誤一事,吳某霖吳某傑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吳某霖吳某傑的相應抗辯意見和陳述意見,不予採信。

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第三人若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僅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即可發生撤銷權。吳某霖將涉案房產份額無償贈與吳某傑的行為屬於周某蘭撤銷權行使範圍。法院周某蘭要求撤銷吳某霖吳某傑之間關於涉案房產的贈與行為的相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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