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訴訟管轄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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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訴訟管轄的意義是什麼

我國對案件的關係,具體可以分為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兩種,這也是兩種不同的階段,當然具體的管轄內容也就是不同的。針對不同的管轄具體的意義不同,那麼立案訴訟管轄的意義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立案訴訟管轄的意義是什麼

1、直接影響訴訟成本。比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在具體案件中,被告在北京,那麼你從陝西到北京參加訴訟,往返的交通住宿費用是十分可觀的,一個案件往往不是開一次庭就能夠解決的,所以這些開支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管轄直接影響訴訟結果。在一個法治化程度較高的社會,管轄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微乎其微,因為法律像一把尺子,無論在新疆還是海南,它的刻度是統一的,丈量結果也應該沒有誤差。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法治的實現不盡如人意,地方保護,人情因素等等,都會作用於訴訟結果,所以,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下,訴訟管轄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十分顯著。

二、立案管轄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均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

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修訂後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實踐中,存在着交叉管轄的情況,對此,應當按照六機關《規定》第6條的規定辦理,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進行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主罪與次罪的劃分,應當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為標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關於立案訴訟管轄的意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至於立案管轄的主體,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行使的。而相關機關在立案的時候,需要經過審查,滿足條件的才會立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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