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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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 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説,民事訴訟 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 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 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二、司法解釋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

第一,“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知道”即指權利人瞭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 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 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 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 使權利人由於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 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這一規定是前一規定 的補充,是為了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藉口不知道權利被 侵害而規避訴訟時效,而且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從而與前一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第二,“權利被 侵害”。所謂“權利”,正如前面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所界定 的,專指請求權,而且主要是指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一 般認為是物權的效力,有物權必有物上請求權,二者密切聯 系,須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審判中,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 訟時效的規定。至於人身權方面,除了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 請求權諸如身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以外,一 般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損害”。這些“權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債權包括合同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沒有得到完全及 時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損害而沒有得到賠償。由於民事案 件形態各異,千差萬別,很難一言概括詳盡訴訟時效的起算 點。具體到各案,它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不同。

民事訴訟時效的計算在民法總則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在進行司法審理認定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候期限來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況下,由於案件的複雜性和隨機性,對民事訴訟時效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具體的實際來進行操作,避免出現民事訴訟時效認定的不合理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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