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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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嗎

法制社會讓我們在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同時我國的調解制度歷史悠久,與人民司法制度相適應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也有數十載歷史,且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而改進。民事訴訟調解也在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方面發揮了其重要功能,下面本站將為您詳細回答“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可以進行法院調解嗎

1、在民事訴訟的法院執行過程中,調解也稱執行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法院執行中,仍然是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的。但調解應以雙方自願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應該立即執行。2、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羣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在民事訴訟的法院執行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都出於自願和解,達成並擬定了和解協議的,法院會認證其和解行為。和解協議必須是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若是一方使用欺詐、脅迫等行為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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