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概念如何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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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保全概念

民事訴訟法保全概念如何闡釋?

民事保全,是指為保證執行將來的判決或者保證實現債權人權利,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對相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或者命令債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義主要在於維護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裁判在社會實踐中能得到真正的實現,避免損害的擴大。根據保全的對象,可以將民事保全具體劃分為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制度,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依法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以避免財產被轉移、隱匿、損害。行為保全,又稱為臨時禁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對相關主體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行為保全制度原來只存在於知識產權法、海事訴訟法等特別法中。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行為保全增加到民事訴訟法之中,使其適用範圍擴大到各類民事訴訟案件。

二、財產保全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三條屬於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訴,民事訴訟法保全概念主要的內容有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保全制度,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財產保全,如果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會在48小時內受理,但是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沒有依法起訴的話法院是解除保全,我們要知道保全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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