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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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及特徵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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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與特徵


1、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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