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規則的概念和意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何謂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呢?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規則就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用來衡量證明主體利用證據證明的活動是否達到了要求以及具體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準則和尺度。換句話説,證明規則就是在訴訟案件中已經確定的一把尺子,當事人的證明程度跨越了該尺,則這項證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認定為真。

民事訴訟證明規則的概念和意義

它體現如下幾個內容:

1、提供證據的主體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判斷的主體是法官。

2、證明規則是法定的規則,是由法律預先設定,作為認定事實的尺度。

3、當案件證據的證明程度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規則時,該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可以成為法官進行裁判的事實依據,即證明規則起到的是訴訟證明尺度的作用。

證明規則對於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當事人對是否採取司法救濟進行判斷。當事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必然對幾種存在的權利救濟方式進行利益權衡。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證明規則,當事人對應如何履行證明責任不明確,無法判斷自己將在司法救濟過程中投入多少資源;如果法律規定的證明規則太高,當事人經過分析後發現自己根本無法通過司法救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就會轉向其它救濟成本較低的救濟方式。

2、是法官認定事實的準則。對於當事人的主張,由於法官處於不知情者的角度,他只有通過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判定曾經發生的事實。面對紛繁複雜的證據,法官以法定的證明規則為尺度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經得到證明還是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

3、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由於證明規則的存在,當事人能夠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判斷,能夠在法官徇私枉法時提出異議或者上訴。這樣,法官對於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就不能完全依據自己的主觀意願想認定就認定,不想認定就不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裁判原則適用對象與證據調查程序

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對象就是證明對象(或稱待證事實、要證事實、證明客體、證明標的等)。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的事實,可稱為裁判事實,其中有需要證據來證明的(即證明對象),有無需證據證明的(即免證事實)。

證明對象包括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實體事實又包括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和非訟案件的實體事實。

構成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

①必須具有法律意義,即能夠引起某項法律權利義務或法律效果發生、妨礙、阻卻或消滅的事實;

②有必要利用證據加以證明,即真實性尚未確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

(一)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與證據調查程序

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首先指的是要件事實,又稱直接事實、(實體法)規範構成要件事實、主要事實,是直接導致某項民事權利義務或民事法律效果發生、妨礙、阻卻或消滅的事實,可被劃分為權利發生事實、權利妨礙事實、權利阻卻事實和權利消滅事實(此處的“權利”既可指財產權和人身權,又可指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

要件事實或直接事實包括兩類:

①民事法律事實,比如合法繼承(取得所有權)、簽訂合同(形成合同關係)和依法離婚(解除婚姻關係);

②民事糾紛事實,比如侵權事實和違約事實。這兩類事實中,前者是基礎和前提,但是,若無後者則無訴的利益,就不能請求訴訟救濟,也不能申請仲裁。

從民事權利主體或者原告的角度來説,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其獲得民事實質權(所有權等財產權、名譽權等人身權),民事糾紛事實的發生意味着民事實質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從而產生民事救濟權(包括物上請求權等實體救濟權、民事訴權和申請仲裁權等)。可見,權利發生事實包括產生民事實質權的法律事實和產生民事救濟權的糾紛事實,均構成訴的原因或訴的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的則應主張此類事實來支持其權利主張或訴訟請求。

權利阻卻事實(如消滅時效屆滿、同時履行抗辯、先訴抗辯等)阻卻某項民事權利行使。權利妨礙事實(如合同不成立、免責事由等)妨礙某項民事權利發生。權利消滅事實(如物的滅失、債務履行、抵銷、合同解除等)使既存的民事權利消滅。這三類事實是被告用來直接推翻原告權利主張和訴訟請求的“抗辯事實”。對於被告的抗辯,原告也可再抗辯,比如被告提出消滅時效的抗辯,原告可以提出消滅時效中斷的抗辯。

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還包括間接事實,即不能直接導致某項民事權利義務或民事法律效果發生、妨礙、阻卻或消滅的事實,可用來推導或證明“直接事實”是否存在的事實。對要件事實的證明,其途徑主要有:

①利用直接證據來證明;

②通過間接事實證明。

在無直接證據“直接證明”直接事實或要件事實時,可以運用“間接證明”,即運用間接證據來證明間接事實,然後運用形成邏輯鏈的間接事實來推定或證明直接事實或要件事實。所以,間接事實又被稱為證據性事實或邏輯上起證明作用的事實。間接事實在作為證明要件事實真實與否之證明手段的限度內,成為證明對象。

依照上文我們發現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的一些法定性和客觀性,人們不應該去妨礙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如果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情節嚴重的話給予民事制裁,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尤為重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