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概念 - 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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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概念,條件是什麼

一、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概念

依據權利保護方法的不同,救濟可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法律救濟屬於公力救濟的一種,它是指在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即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

法律救濟包含救濟權和救濟方法,即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內容,法律救濟不只是體現為訴權,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法律領域。法律救濟的依據—救濟權是由實體法規定的,是要求違法者履行義務或予以損害賠償的權利;救濟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規定的,是實現救濟權的程序、步驟和方法。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救濟,我們通常所説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採取的法定的救濟方法、程序和制度。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則是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實施的救濟,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主體可能有三種:司法者、訴訟代理人和對方當事人。相比較來看,司法者(程序主持者)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為往往很難得到制止,因為權利人自身很難具備制止作為程序主持者的審判機關侵犯其程序權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害程序性權利的行為獲得救濟的必要性就更為突出。

同時,訴訟代理人和對方當事人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進行處理,其對訴訟程序的影響則可以通過法官及時的裁判而予以解決,因而本文將主要探討司法者侵權時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先決條件

(一)存在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範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必須有法律依據。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範在實在法中的真實存在,既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也是該種法律關係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從法理學的視角分析,法律在實在法的表現形式上,可被高度濃縮為法律規範、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個要素,即一切實在法無一例外地都是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

其中,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法最基本的構成細胞,是法律設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單位,也是指導人們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1]。相對於前兩種要素而言,在具體導引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上,法律規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法律的主體構成要素,法律調整社會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由法律規範來實現的。

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範是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要素構成的。雖然法律規範的三要素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又是相對應的,但相對於前提條件和行為模式而言,在調整社會行為的過程中,法律後果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規範所要求的對某種行為的許可、命令或禁止必須通過法律後果體現出來。

法律後果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肯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承認某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並加以保護。二是否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上認為是違法的、無效的,並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撤銷、變更、確認行為無效、追究法律責任等。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只是用來展覽和宣示某種價值選擇或行為傾向,而是為人們的行為確立可操作的法律規範。

如果法律規範中沒有制裁性要素,使得違法者不會因其違法行為而承受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後果,那麼,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備,法律實施的環境再優良,該法律規範也仍然無法實施,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程序性原則多數情況下不具有約束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缺失法律後果要件所導致的現行程序性司法規範的不完整。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現實性救濟的另一個先決條件。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內,該條件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描述:司法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客觀地實施了侵權行為。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解讀這一先決條件呢?

司法者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由以下要素構成的:

(1)主體。人民法院及其內部司法人員是侵權的主體。其主體是特定的。

(2)客體。該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當事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

(3)主觀方面的條件。

從對違法者制裁來説,要求違法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有過失,否則,即便是出現了損害後果也不能懲罰違法者。

(4)客觀方面的條件。

從客觀方面看,違法者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發生,必須是違法者客觀上確實實施了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

上述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雖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但二者只有緊密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法律現象的實在狀態。就訴訟法學而言,經過立法、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及規則無疑處於靜態,而對靜態的規則加以解釋、適用、發展的行為自然可以説是動態的。從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看,完整的法律規範的存在,是防止或制裁違法行為的物質性準備;而違法行為的存在,是法律規範能夠適用和必須適用的直接原因。

綜上所訴,民事訴訟權利救濟能夠在當事人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發揮其保護作用,保護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但是隻有若且唯若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受到威脅時法律救濟才能發揮作用且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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