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與延長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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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與延長情況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與延長的情況有哪些?

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於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二、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在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最後的手段,如果起訴,應當在三年的訴訟時效內提出請求。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及延長的情形。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死亡沒有代理人的,權利人被控制的等。如果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法院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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