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舉證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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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的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舉證有何不同?

1、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二)訴訟的主體不同

1、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都是恆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被告也只能是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不能顛倒,也不能是其他人。

2、民事訴訟中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相對不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根據其權利義務歸屬不同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原告,同時這種原被告也可以由於反訴的存在而相互轉換。

(三)訴訟的客體不同

1、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目前來看,以後還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2、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權利與義務,通常表現為一定的行為、智力成果和物等。

(四)訴訟的權利不同

民事訴訟中由於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願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行政訴訟中由於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五)訴訟的舉證責任不同

1、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律由被告承擔,原告不負舉證責任。

2、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其舉證一般規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

(六)訴訟的審理期限不同

1、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爭議,其二者之間存在不少的區別。民事訴訟中相關法律法規等不僅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規範,而且還就例外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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