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辯護該怎麼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案件事實辯護該怎麼做

案件事實辯護是指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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