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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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訴前調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及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的原件、複印件;

當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特別授權委託書及本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註明具體權限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接受調解,代為申請撤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其他所需的訴訟材料。

訴前調解流程:

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

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前調解制度調解模式

(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模式

即在法院內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由退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具有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到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對調解成功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由雙方當事人到立案庭申請進行司法協議確認,賦予調解協議書強制效力。

(二)委託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模式

對涉及特定領域、相關行業的糾紛可將符合該範圍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移送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案件可將其移送至勞動保障部門、(醫患調解委員會)等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專業領域知識且貼近羣眾、具有一定威望等優勢,實現糾紛的化解。

(三)法院法官自行調解模式

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的訴前調解中心對訴前調解工作進行協調、組織,首先對案件進行預登記,再根據案件性質將案件移送給相應庭室的法官進行調解工作,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及時進行立案,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則可採用速裁的方式進行立案後及時出具調解書,將效率與公正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我國的調解的方式是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保護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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