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執行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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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申請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二審執行時間是多久?

1、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二審申請執行終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二審執行時間一般為2年,也就是説在二審判決下達2年內當事人需要執行完判決內容。如果覺得難以在這時限內完成判決的相關內容的話,可以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要求寬限期限,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長執行時間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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