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迴避制度中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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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迴避制度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案件迴避制度中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

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

3、決定。經審查後,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

二、當事人對行政訴訟迴避決定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綜上所述,和民事及刑事案件一樣,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應當遵循迴避制度,對於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自身應當迴避。如果審判人員沒有自行提出,案件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請。迴避程序包括申請、法院審查及作出決定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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