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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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
1、登記立案
凡有明確的原告、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要求,應由人民法院調查處理的民事糾紛,均應立案處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期間
4、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調查案情和採取保全措施
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成員接辦案件後,要在認真審閲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深入基層,依靠羣眾和基層組織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四、調解
處理民事案件應堅持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五、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案件可以就地進行,也可以在法院內進行。也可以在審理中再次進行調解。
六、裁判
製作判決書和裁定書
七、宣判
人民法院應儘可能向當事人當面宣判。宣判時,要向當事人宣佈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説明本判決要在上訴期滿無人上訴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八、上訴
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具體內容通知原審人民法院。
九、執行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十、申訴與再審
1、申訴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2、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十一、案卷歸檔
綜上所述,法院要完成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走受理、調解、開庭準備、開庭審理、宣判、執行等環節。法院要嚴格按照法院辦案程序執行,並且要遵循辦案時間。如果我們發現法院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向上級法院進行反映,以捍衞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