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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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行政強制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綜上所述,當事人被行政機關處罰後,如果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經過催告無效後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行政機關會製作強制通知書,送達給被執行當事人,被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訴,對申訴理由不成立的,經過催告後決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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