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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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哪些證據是非法證據?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證據存在問題時,法院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查程序,經過審查,雙方質證後法院做出處理結果。經過認定是非法證據的,堅決排除不予採用。非法證據包括形式上不合法及採信程序不合法等。對非法證據排查體現的法律的公平及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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