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辦案程序通常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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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候會接到詐騙電話,説是民警辦案,要求協助等等。如果我們對公安民警辦案程序有一定了解的話,就不會輕易上當受騙,那麼公安民警辦案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就來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吧。

公安民警辦案程序通常包括哪些環節?

一、受案

1、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

2、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二、詢問

1、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2、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三、勘驗、檢查

1、辦案人民警察對於違法行為案發現場,必要時可以進行勘驗,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判斷案件性質,確定調查方向和範圍。

現場勘驗參照刑事案件現場勘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安機關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檢查公民住所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但是,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羣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立即檢查。

四、鑑定、檢測

1、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行政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

2、公安機關應當為鑑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五、抽樣取證

1、辦案人民警察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徵為限。

2、抽樣取證時,應當有被抽樣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在場,並開具抽樣取證證據清單。

3、抽樣取證證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樣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被抽樣物品的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抽樣取證證據清單上註明。抽樣取證證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樣物品的持有人各執一份。

六、證據保全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

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時,應當會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寫明釦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後,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由此可見,公安民警辦理案件是有一套嚴格規範程序的,不是可以隨便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的。隨着現在詐騙手段的多樣化,我們要對公安民警辦案程序有一定了解,這樣接到不明電話的時候也不會慌張,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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