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怎麼打官司民事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 我們應該怎麼打官司民事糾紛?

我們應該怎麼打官司民事糾紛?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出訴狀副本,起訴用訴狀可以使訴的標的、訴的理由明確肯定,便於人民法院審查受理和組織審判的進行。要求原告人按被告人的人數副本提出訴狀副本,便於被告人答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助於審判的順利進行。如果被告人接到訴狀副本自知無理而自動履行了義務,也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訴訟。

2 、起訴必須交納必要的訴訟費用.與刑事訴訟費用由國家負擔不同,民事訴訟的費用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負擔。具體地講,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這一來由於民事訴訟主要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理應由當事人負擔,二來可以限制不必要的爭訟。如果沒有由敗訴人負擔訴訟費用的規定而免費打官司,一切費用將由國家負擔,容易造成某些人無理取鬧或動不動就輕易打官司的傾向,法院將為無謂糾紛而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因此世界各國都規定民事訴訟費用由當事人自負。

二、 打官司的費用應該誰來進行承擔的?

(1)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協商負擔:調解、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三、申請費按照哪些原則負擔?

(1)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2)協商負擔: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申請人負擔:申請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4)人民法院決定負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費,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去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一份起訴狀以及提出訴狀的副本的,還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打官司的費用有四種承擔方式,分別是敗訴方承擔、按比例分擔、協商負擔、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申請費的負擔的原則包括被執行人負擔、協商負擔、申請人負擔以及人民法院決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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