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會導致民事訴訟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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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導致民事訴訟延期宣判的具體情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類型以及實際情況而定,影響宣判延期的,可能與案件開庭時間、審限等有關。

哪些情況會導致民事訴訟延期宣判?

此外,案件開庭期限的延期,法律作了具體規定,有以下幾種: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關於審限的延期,根據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便是哪些情況會導致民事訴訟延期宣判的具體原因,本來延期宣判應該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利用延期宣判這個條件任意使用,使得審期不斷的延長,從深層次上來説,延期宣判同時也是訴訟制度上的小小漏洞,也或許是國家應該開始考慮增加法官數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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