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上訴需要哪些材料關於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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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上訴需要哪些材料關於勞動仲裁

不服上訴需要哪些材料關於勞動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那麼其在起訴的時候,應該遞交起訴狀,以及其他應該遞交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撤銷仲裁

首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勞動仲裁中如果對仲裁結果有異議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上訴的話是需要遞交起訴狀和其他遞交的的證據。起訴狀裏面應該含有原告的一些信息,以及屬實的證據和信息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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