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勞動仲裁需要帶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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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勞動仲裁需要帶哪些材料?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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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其實每一個地方的仲裁委員會都會向勞動者提供關於需要什麼材料的清單,勞動者可以親自去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拿,因為地域的關係,每個地方繳納材料可能有所區別。在這裏我給大家説一下簡要的材料。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1份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2份(按被申請人人數加一份提交)

3、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證請複印雙面)

4、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根據不同的授權委託情況提交授權委託書需明確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

5、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1份

6、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關係證明覆印件1份

7、委託代理不收費協議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請人工商信息資料複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10、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記錄、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處罰憑證、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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