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不服仲裁裁決起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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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企業不服仲裁裁決起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破產企業不服仲裁裁決起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二、不服仲裁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

不服仲裁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之後,可以再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仲裁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不服仲裁裁決結果的,如果是認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適用的法律錯誤或者是認定的事實錯誤的,不服的一方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裁決不可以再次進行裁決,只能進行申訴,因為仲裁屬於一裁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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