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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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過程中,常常需要經過許多法定程序,律師不可能包辦你的所有事情,比如要了解應該由誰來舉證這樣的問題,尤其是在不打算聘請律師的情況下,熟悉民事代理詞的書寫方式顯得尤為重要,今天,本站小編就“民事代理詞怎麼寫”這個問題,蒐集了相關材料,請看下文。

民事代理詞怎麼寫?

一、代理詞是什麼?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代理詞由那幾部分組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序言包括:

(1)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三、民事代理詞怎麼寫?

民事訴訟法原告代理詞格式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由上文所述內容可知,民事代理詞是有一定的書寫格式和規範的,不能想當然的進行書寫,在書寫過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也可以尋找相關的法律書籍進行參考,務必要謹慎對待,只有按照規範的格式書寫,法官才能比較全面的瞭解掌握你的訴求,不至於丟失你所想表達的意思。上面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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