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證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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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錄音、錄像這些客觀的視聽資料證據常常的出現在法庭審理中,視聽資料不同於文書資料或證人證詞,其存在的唯一性使得其可以真實地重現了案件的原始情況,證明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那麼視聽資料證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視聽資料證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視聽資料證據的法律效力

證據在訴訟活動中舉足輕重,是決定當事人勝敗的關鍵因素。而視聽資料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它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徑等是否合法密切相關。只要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問題得到了解決,其證據能力的認定也就迎刃而解了。在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上,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規定及司法結實上都未做出正面回答,均採取以排除規則反射出其範圍的辦法,這就是所謂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學理上看,非法證據是指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 侵犯了當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權利而收集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指這種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5年2號批覆中確立了第一個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在證據化方面,由於視聽資料的易於仿造、偽造性,因此對於其虛假性的審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篩選後的視聽資料才具有證據能力,方可作為證據使用。與此同時,也應視情況應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二、“偷拍偷錄”證據的法律效力

在現實中,人們為了防止日後糾紛的產生而約定將雙方的交談或行為用錄音帶記錄下來的事例是比較少的。絕大多數的視聽資料都是當事人一方採用私錄即人們常説的“偷拍偷錄”手法取得的。那麼,“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呢?它與“未經同意”有區別嗎?根據我國1995年《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偷拍偷錄”所形成的視聽資料系“不合法行為”,應歸結為非法證據之列。但“未經同意”並不完全等同於“偷拍偷錄”。根據公共場合無隱私原則,一般而言,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應當是明示或作為的默示)私自錄製其在公共場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例如,銀行裏的監視器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這些設備的架設銀行方面並未履行告知義務,但人民羣眾對此是廣泛認同的。而對於那些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但又侵害了對方合法權益的私自拍錄,就其本質而言, 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 是要受到排除的。

視聽資料證據是通過審理錄音、錄像這些試聽資料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使其常常成為法庭上很重要的證據,用來還原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以此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公正,體現了現代法律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制理念。如果您的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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