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視聽資料證據有效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彩禮糾紛視聽資料證據有效力嗎

要是男女之間就結婚彩禮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起訴到法院想要獲得有利的判決,則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才行。那這種時候提供的彩禮糾紛視聽資料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彩禮糾紛視聽資料證據有效力嗎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採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製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麼對於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後來制訂的《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二、法院如何處理結婚彩禮

於結婚彩禮糾紛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該解釋基本上是採用目的贈與説的觀點。因為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不可能基於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只能以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如果受贈人仍持續佔有彩禮,則構成了不當得利,贈與人有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受贈人依法有返還彩禮的義務

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對司法解釋中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返還彩禮,都比較明確,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問題以及結婚時間長短和彩禮多少等問題,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屬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婚前贈送萬元以上彩禮的糾紛,如果沒有特殊的生活生產來源。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足以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個別一些偏遠農村,甚至幾千元也會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裏是比較好界定的。但有些返還彩禮糾紛中還存在結婚時間長短的問題和彩禮多少問題,司法解釋未作進一步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最後因種種原因離婚,婚姻的長短和數額不考慮,亦有失公平,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一般將返還彩禮的條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結婚時間2年為限,數額較大的,寬泛到3年,這樣做雖然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人們的習俗,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同時,在返還彩禮時還要考慮男女雙方在婚姻失敗中的過錯程度,結合以上各種情況,綜合解決彩禮返還問題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起訴解決彩禮糾紛的,此時按照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實的一方需要首先承擔一個舉證責任,不然的話最後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而此時提供的材料糾紛視聽資料證據,只要是滿足了證據三性的,那麼就會認定具有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