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能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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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能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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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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