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換民事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等。在開庭的時候,往往法官會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而在質證之前當事人是可以申請交換證據的。那麼實踐中該如何交換民事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何交換民事證據

一、如何交換民事訴訟證據

1、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4、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5、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6、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7、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8、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二、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説,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繫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説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説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上文的解答,你是否已經清楚民事訴訟證據是如何交換的呢。很多時候,證據的交換都是需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交換證據能夠知道對方手裏掌握了哪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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