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規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5.66K

一、概念介紹

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規則有哪些?

1、隨着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電子商貿活動和其他許多基於網絡的人際交往大量出現,電子文件已經成為傳遞信息、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在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或案件,相關的電子文件就成為重要的證據。電子證據就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定義為:“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複製到其他載體的文件。”這個定義表述了“電子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

①數字化的存在形式;

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

③可以多次原樣複製。

2、證據認定是法官對於證明材料通過質證等確定其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通過法庭質證,進行分析研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鑑別真偽,確定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電子證據認定規則:

1、電子證據與傳聞規則傳聞規則也就是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意思是傳聞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在審判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大多都規定了傳聞規則,主要的代表國家英國和美國在證據法中都規定了傳聞規則,但這兩個國家的規定有着很大的區別。

美國規定的傳聞證據是:首先制定排除傳聞證據的總規則,其次在能提供真實性保證的條件下規定許多例外情況。傳聞證據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納電子證據很困難。因為電子數據一般情況下不是由親身所知的人輸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將電子文本作為證據提出的人通常對信息並不親身所知。

英國規定了在訴訟中對傳聞證據一般情況予以採納,例外情況下予以排除。

2、電子證據與最佳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也稱為反對第二位證據規則,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案件性質許可的最佳證據。所謂第一位證據是指文書的原件;第二位證據是指文書的次級或替代證據,即文書的副本。如果在審判中提供電子證據時,最佳證據規則可能需要認定計算機的打印物是原件還是複製件。

另外,最佳證據規則也有成文法規定的例外情況。

3、電子證據與鑑證規則鑑證是電子證據可採性的一個重要的標準。

鑑證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得以確立的過程。文件必須得到鑑證才能被採納。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複製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麼需要基礎證據來證明文件複製過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鑑證電子證據有沒有被偽造、變造、篡改。相對於傳統形式存儲的信息,電子形式存儲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變化或意外改變的損壞。軟件故障、系統問題、網絡上黑客進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變電子證據。

其次目前關於鑑證證據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自認,即對方當事人自認某個文件的真實性,那麼在審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證據對文件進行鑑證;第二種是證人作證,即法庭可以傳喚證人來證實證據的真實性。同時也可以通過簽署者對文件的鑑證或通過能夠鑑別筆跡的一方當事人的證言提供鑑證證據。

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主要遵循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最佳證據規則以及鑑證規則。我們知道在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但是,在電子證據的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點,如身份和真實性難以確認,對於司法鑑定要求比較高等。針對此現象,為了促進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發展,這需要我們法院加大身份審查力度,並且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