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調查證據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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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比較複雜的時候,案件則會進入到二審階段。在當事人經過調查後,取得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時,當事人可以在二審開始前與法院提出。該如何在經過嚴格的認定程序後認定二審調查證據呢?下面小編帶大傢俱體瞭解一下,希望大家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審調查證據是怎樣規定的?

一、二審調查證據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二審調查證據就是在二審審判程序中向二審法院遞交的新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如何認定二審新證據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二審調查證據的相關內容,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二審調查證據的認定程序是怎麼樣的,案件進行到二審階段,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是一個費時費力的事情,為了自己的權益得到公平的處理對待都需要在司法公正下進行,所以證據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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