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過失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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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過失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賠償

《民法典》規定過失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賠償

《民法典》規定過失損毀他人財物賠償方法為: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被損害的財產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標準,按全價計算;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財產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計算。如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於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與尋釁滋事罪有哪些區別

具體而言,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中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主要區別是:

1. 侵害的客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從刑法分則的編排來看,其主要客體乃是公共秩序。當犯罪對象特定時,該行為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當犯罪對象不特定時,該行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因為犯罪對象不特定,就意味着不特定的財物處於不安全的狀態下,隨時有遭到侵犯的可能。與此同時,這種行為也會導致不特定人即不特定財物的所有人缺乏應有的安全感。因此,當犯罪對象不特定時,犯罪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必然是公共秩序。

2. 主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為了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逞強好勝;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前者雖然也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但只是為了通過損壞他人財產來達到自己耍威風、破壞秩序的最終目的;而後者也有可能出於報復、泄憤,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物。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反映在犯罪主觀方面,就是犯罪故意的不同。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所以説,《民法典》規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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