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拘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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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拘留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拘留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罪拘留多長時間,要依據採取什麼拘留措施而定,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最長不超過37天,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20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達到法定標準,就會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該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一條兜底條款。

對於損害他人財產的,造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犯罪。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是一種犯罪形式,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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