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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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超過五千元;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達到三次或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結夥公然損壞公私財物;

4、構成其他法律規定的嚴重情節的。

三、涉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被羈押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四、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訴,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肯定是故意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也會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而且,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受害人都可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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