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和解結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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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和解結案是什麼?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和解結案是什麼?

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那麼可以免於處罰。對於毆打孕婦、未成年人、多人打一人等嚴重違法行為,在予以拘留處罰的同時還可並處1000元罰款。對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傷害的程度已經超過了輕微的界限,則構成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於一人有多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規定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最多不超過20日。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解後還能被追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解後還能不能被追訴,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提起公訴。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解後還能不能被追訴,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提起公訴。故意對公私財物進行毀壞的,並且毀壞財物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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