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處罰能開無犯罪證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毆打他人治安處罰能開無犯罪證明嗎?

毆打他人治安處罰能開無犯罪證明嗎?

可以,受過行政拘留的不影響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所以不會影響。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可以查詢,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僱員的當事人的政治審查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毆打他人輕傷害以下的就是治安案件,是治安拘留;輕傷及以上的才可能是刑事案件。作出拘留決定的是公安局的,是治安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的,是刑事案件。治安拘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中的處罰,不是刑事犯罪類,因此,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無犯罪證明。

二、毆打他人是怎麼處理的?

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的打架案時,事主(也就是被打的,也叫受害人)通常會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的目的是化解雙方仇恨,以免日後因積怨再次發生。

嚴格規範的情況下,調解就算成功,現場的勘查、雙方筆錄、旁證的詢問筆錄均要製作,調解完成後,雙方寫《自願調解申請書》並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為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公安機關存檔一份),涉及賠償金額的,當時當面交,收款人須寫收據給對方。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事主不願意與對方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屬於故意傷害行為。毆打他人的,或者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治安案件的案底,但不存在違反《刑法》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存在治安案件的打架鬥毆行為,對打人者處拘留、罰款就可以,如果能夠得到對方的諒解,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製作調解書,由雙方簽字就可以。存在打架鬥毆的刑事案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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