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爭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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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爭議的原因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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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原因

1、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主動申請參加仲裁活動,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可以不公開進行。

2、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下列兩項爭議事項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上述兩項爭議事項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兩項爭議事項的仲裁裁決存在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對上述兩項爭議事項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4、勞動爭議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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