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的效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仲裁效力

  仲裁調解協議達成後,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因此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