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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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仲裁法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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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仲裁體系中處於較為特殊的地位。《仲裁法》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勞動爭議之所以不適用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是由勞動爭議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2、做為勞動者一方,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則,完成其所屬崗位或一定職務的工作,並按勞動合同取得報酬。

3、勞動合同仲裁是由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發生後,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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