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否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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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是否仲裁前置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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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不是適用於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並沒有規定所有的勞動爭議都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只有以下幾種情況適用仲裁前置: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你朋友這種情況,可以避開勞動爭議的環節,可以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這樣就不適用仲裁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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