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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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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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不經勞動仲裁嗎?

  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協商、調解不成的,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不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法院不受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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