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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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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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辦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裁決首先要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不執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決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劃撥、變賣、強制拆遷等。如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執行職務,或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規定,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雖然我國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數量沒有人民法院的數量多,但實踐中,同一個地區也有可能存在多個仲裁委的情況,此時就要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首先搞清楚該怎麼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了,因為不是所有的仲裁委對你的爭議都能有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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