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拒不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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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拒不執行嗎?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拒不執行嗎?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不然是不可以拒不執行的。

對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是不可以拒不執行的,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拒不執行的情況,員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裁定書的執行,如果形成拒不執行罪的話,那麼將會承擔相應的刑法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仲裁裁書只要一出來就代表着已經生效,作為雙方當事人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形成拒不執行的行為,如果裁定不履行,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所以,自己的責任就需要自己來進行承擔,不然就會承擔起其它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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